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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覆蓋試用期員工

法律幫助 2024-10-09 15:28:00

家政、外賣、清潔等行業人員流動性強,許多人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駐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他們和企事業單位之間雖然是雇傭關系,但勞動權益保障不能少。

廣東東莞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為所有員工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員工前往派駐企事業單位工作發生意外,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然而,一位剛入職兩天的新員工猝死,理賠之路卻很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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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是對員工和用人單位的“雙重”保護

事后批改,保險公司拒賠

2021年8月6日,黃杰應聘到勞務派遣公司,主要從事快遞盤點、打包、裝車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協議》,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務派遣公司與保險公司有集體保險合同,為每位員工購買雇主責任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所有員工從入職到離職期間保險生效,公司員工發生變動,即有員工入職和離職時,公司要在五日內向保險公司提交新名單進行批改。

入職兩天后的凌晨,黃杰被派駐到快遞公司的中轉倉庫工作,突然暈倒在工作崗位上,最終因搶救無效離開人世。當天早上,勞務派遣公司在線向保險公司提交了新增黃杰為投保人的名單,并在當日上午得到保險公司的同意。黃杰猝死后,經過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務派遣公司向黃杰的家屬一次性賠償了55萬元,其中5萬元為人道主義撫慰金。

隨后,勞務派遣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拒賠。保險公司認為,黃杰的死亡時間是在8月8日凌晨1點多,而勞務派遣公司申請員工名單批改的時間是在8月8日早上,也就是說,投保人已經死亡,不再具備投保條件。保險公司當天表示同意,但批改后的名單要到第二天才生效,生效時間是8月9日零點,事故發生時并不在保險期內。

雙方多次溝通難以達成一致,勞務派遣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法庭上,保險公司又提出,雇主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是工傷和意外事故,黃杰猝死并不在理賠范圍之內。總而言之,從投保人、生效時間、理賠范圍來看,保險公司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的理由沒有得到支持。經過審理,法官認為5萬元人道主義撫慰金是勞務派遣公司自愿贈與的,并不在法定賠償范圍內,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50萬元。保險公司提起上訴,2024年6月,東莞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權益保障,從入職時開始

法官解釋說,勞務派遣公司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集體保險合同,與個人投保有很大不同。表面上看,投保人是黃杰,可實際上是勞務派遣公司作為代理人,代替黃杰進行投保。根據雙方的集體保險合同,“所有員工從入職到離職期間保險生效”,這就意味著黃杰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協議》的時間,保險就已經生效,生效日期是2021年8月6日。他在兩天后猝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員工發生變動,勞務派遣公司在五日內提交新名單給保險公司進行批改,是必要的手續,但不影響保險生效時間。除非勞務派遣公司沒有提交新名單,保險公司才能免除責任。只要是在約定的五日內,保險公司回復同意,新員工的保險生效時間便自動回溯到入職時間。勞務派遣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提交了新名單,意味著黃杰自入職起便獲得雇主責任險保障。

關于黃杰的死亡是否屬于賠償范圍的問題,法官表示,保險合同并未將猝死作為免賠范圍,且無證據證明他的死亡與工作無關。他是派駐到快遞公司工作的,不是快遞公司的員工,但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一致的,他在工作期間死亡屬于工傷,在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內。

法官提醒說,勞務派遣公司雖然不是員工提供勞動的對象,但也屬于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應有的勞動保障。無論是勞務派遣公司,還是使用勞務派遣的企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既能維護勞動者權益,也能減少自身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