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一方搶奪、藏匿孩子,受害方能否以孩子名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叫停對方這一行為?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審結的一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給出了答案。
丈夫將孩子“藏”回老家
王輝與宋佳婚后育有一女小愛,小愛不到一歲時,兩人由于生活瑣事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宋佳帶著小愛回娘家生活。出乎宋佳預料的是,2022年7月,公婆以探望之名,將小愛從宋佳的住處接走,帶回了老家。
宋佳發現后十分憤怒。公婆向她承諾,他們只是暫時撫養小愛,待她與王輝將離婚事宜協商妥當后,會把小愛送回來。宋佳基于信任,同意在此期間通過微信視頻與小愛保持聯系。此后,通過微信聽到女兒的聲音,見到她的笑臉,成了宋佳唯一的慰藉。數月后,王輝也悄無聲息地辭去了上海的工作回到老家。這件事讓宋佳有了一種不好的預感,她懷疑丈夫及其家人并無帶著孩子返回上海的打算。她屢次請求王輝將女兒送回,王輝不予理會。一再被拒之后,宋佳的無助感與日俱增。她去王輝的老家尋找小愛,卻發現丈夫一家已搬離原住址。經過兩人共同好友的勸說和協調,王輝同意把小愛帶到朋友家中,讓宋佳見孩子一面。當宋佳看到年幼的女兒時,就想抱起孩子離開。王輝父母出手阻攔,還對宋佳進行推搡,王輝更是在推搡過程中對宋佳動手,嚇得小愛大哭不止。宋佳立即報警,警方對王輝及其父母進行了勸誡。警方的介入并未讓王輝有所收斂。此后,每當宋佳試圖探望并帶走孩子,都會遭到王輝及其父母的阻攔甚至威脅,宋佳多次報警。警方告知她,他們沒有相應強制措施,建議宋佳到法院起訴。保護令助母女團圓
宋佳作為監護人,以小愛名義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王輝搶奪、藏匿小愛。
分居期間一方搶奪、藏匿孩子,近親屬能否以孩子名義,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專題發布了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與宋佳遭遇的情形相似:夫妻離婚后,男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其長期無法與母親相見。經法院等部門多方努力,孩子與母親團聚后,男方再次搶奪孩子并對女方動手,此事讓孩子產生了嚴重心理創傷。最終,母親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認為,父親搶奪孩子,并當著孩子的面毆打其母親,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屬于家庭暴力受害人,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因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孩子父親搶奪孩子,禁止其從事可能影響孩子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對于上述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解讀時強調,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屬于家庭暴力受害人,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參照上述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讀,浦東新區法院認為,小愛離滬時不到1歲,現不足3歲,她作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屬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應當給予支持。2024年6月,浦東新區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王輝停止搶奪、藏匿孩子,并書面披露孩子住址,讓小愛能見到母親。如今,宋佳得以和女兒團聚。她尚未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向法庭表示,會妥善協商孩子撫養及探望事宜。法官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有人可能認為,在離婚前搶奪孩子并使其與自己共同生活,能在離婚訴訟中增加爭取撫養權的籌碼,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會對其造成較大心理傷害,法院考慮撫養權歸屬時,反而可能認為孩子與搶奪子女一方生活,不利于維護其與另一方的親子關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鑒于孩子的成長過程具有不可逆性,法院會以保護孩子身心健康為首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