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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無所依,法律指定社會監護

法律幫助 2024-10-22 15:20:07

年近七十的老人,父母、丈夫都已離世,兄弟姐妹長期失聯,獨生子患有精神疾病住院,法律成為老人唯一的依靠。

幼有所養,老有所依,是社會保障所要達成的目標。2024年3月,上海閔行區法院審理的一起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中,竟然沒有合適的監護人。最終,法院通過民政部門推薦,指定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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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閔行區盡善社會監護服務中心,“補位”監護制度中的法律留白

老人失智,指定監護遇難題

“路雯犯糊涂了,你們快去看看吧。”閔行區某社區居委會接到了居民反映。最近有好幾位居民發現,小區里的獨居老人路雯出現了疑似老年癡呆的癥狀,會突然發呆或者不知所云。多年來,路雯一直是社區居委會重點關注的對象,她是獨居老人,也是低保戶,名下沒有房產,住在社區的保障性住房里。

經過走訪,居委會發現路雯雖然生活還能自理,但情況不容樂觀,便帶她前往醫院進行檢查,結果確認路雯患上了阿爾茲海默癥。

醫生表示,隨著病情加重,未來需要有親人看護,或者入住養老院。這讓居委會犯了難,因為路雯的父母、丈夫均已去世,唯一的兒子患有精神分裂癥,沒有親人可以看護她。

安排路雯入住養老院是最好的辦法。然而,路雯的情況已經屬于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由監護人負責入住養老院事宜。于是,居委會向閔行區法院提出了非訴訟程序案件,要求法院認定路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監護人。

法院立案后,很快便根據醫學檢查結果,認定路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指定監護人時遇到了難題。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路雯的父母、丈夫已經去世,兒子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備擔任監護人的能力,第一項和第二項均無法實現,法官便尋找其他近親屬。路雯是遠嫁到上海的,經過調查走訪,法官找到了路雯還在世的兄弟姐妹,他們都遠在外地,且同樣年事已高,均表示幾十年前便和路雯失去聯系,如今既沒能力也不愿意擔任監護人。

除了父母、配偶、子女是法定監護人,其他人擔任監護人既要有監護能力,還要有監護意愿,否則難以實現保障被監護人權益的目的。特別是在此案中,路雯在世的兄弟姐妹均年事已高,有的也患有多種疾病,即使愿意擔任監護人,也可能只能擔任一時,并不是穩妥的方法。

第三項已然走不通,尋找第四項中“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更如大海撈針。在法律條文中,帶有“其他”一詞的條款被俗稱為兜底條款,用以應對難以預料的特殊情況。這起案件中,法官似乎遇到了連兜底條款都無法兜底的難題。

法律留白,社會組織來補位

既然沒有適合擔任監護人的人,能不能直接由政府部門擔任呢?民法典中確實有相關規定,公職監護人,指的是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路雯家庭困難,名下沒有住房,屬于居住在閔行區社會保障房里的低保戶,她的戶口屬于社會公共戶,沒有對應的居委會。對于路雯這種目前極少見的情況,民政部門沒有相應的規范和處理辦法,難以履行監護職責。更重要的是,沒有“適合”的人與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是不同的,路雯的案例中存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

一方面,法官不能繞過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直接指定民政部門;另一方面,民政部門是負責社會保障事務的政府主管部門之一,如果擔任老人的監護人,會陷入“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情況,不利于后續監管。于是,法院和閔行區民政部門多次溝通,閔行區民政部門推薦了其主管的社會組織來擔任監護人——盡善社會監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盡善監護)。

在民政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盡善監護于2020年8月成立,成為全國首批專業提供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

法官多次實地考察,了解盡善監護的服務情況,并聽取民政部門、公證處及部分當事人的意見,認為盡善監護可以擔任路雯的監護人。

盡善監護主要提供委托監護和意定監護,當事人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能力委托盡善監護為監護人,或由盡善監護進行監督,路雯這樣的情況也是第一次遇到。目前她沒有其他適合監護的人,也不存在監護爭議,而路雯的低保也能夠涵蓋她入住養老院所需的費用,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盡善監護同意擔任路雯的監護人。

柳暗花明又一村,第四項中“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出現了。經過民政部門同意,2024年3月,閔行區法院通過特別程序,指定盡善監護擔任路雯的監護人。這是閔行區法院第一例指定社會組織為監護人的案件,也是盡善監護第一次通過法律指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監護服務的案例。

目前,路雯已經順利入住養老院,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這是法院、民政部門、社會組織共同努力救助弱勢群體的探索。以上海為例,《閔行區推進公共監護人制度實施方案(試行)》《上海養老服務條例》等,都規定要支持和促進社會組織在監護領域的專業化發展。可以預見,未來社會化監護會解決更多難題,服務更多有需要的老人和家庭。

安享晚年,幸福快樂有尊嚴

比起親友監護人和公職監護人,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有何不同?社會組織能提供哪些監護服務?又是如何收費的?……

帶著這些問題,本刊記者采訪了盡善監護的總干事費超。在他看來,親友監護人更重視親情,公職監護人更強調責任,而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具有穩定性和專業性,可以更好滿足老人的個性化需求。

目前,盡善監護主要提供兩類監護服務。

一類是提供意定代理及監護服務。包括照管委托人的日常生活,選擇和監督養老機構、護理機構、家政人員等;必要時為委托人選擇醫療機構,確定治療方案,辦理相關手續;委托代理人進行各類民事活動,如申辦證照、申領福利、進行訴訟等;委托人身后事務處理;以及其他事項。

當前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老人的子女不在身邊,老人在自己意識清醒時委托盡善監護,提前做好養老準備。還有一部分老人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出于種種原因,例如已經定居國外,便委托盡善監護提供服務。

提供監護服務過程中,盡善監護發現老人們對于晚年生活,除了健康幸福還經常會提到“有尊嚴”。如果將來出現意識模糊或者完全喪失的情況,老人也希望能按照自己意識清醒時的決定來生活,而不是由其他人作決定。例如,有的老人會早早指定必要時入住的養老院,有的會指定葬禮的形式,還有的會強調生病入院后“不插管”等。對于盡善監護來說,這是老人的意愿,也是寫進委托合同里的約定,是必須執行和實現的。

還有一類是受托擔任監護監督人。老人有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其他人擔任意定監護人時,擔心他們不能盡職盡責,可以委托盡善監護進行監督,這比起委托監護的案例要少一些。盡善監護會通過定期走訪的形式,監督老人有沒有受到完善的照護,必要時替老人提起訴訟。

那么,又有誰來監督盡善監護呢?盡善監護作為社會組織,受民政、司法等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委托后,盡善監護受法律約定,依照委托合同履行義務。

例如,老人委托盡善監護提供監護服務時,可以讓親友或公證處擔任監督人。即使不是老人指定的監督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利益相關方等都可以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以投訴或舉報到相關部門。

費超表示,社會監護服務作為新興事物,社會公眾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公共監護人才培養、專業經驗積累、資源網絡構建等需要各方參與和支持。如果社會能夠建立起敬老、愛老、護老的共識,那么無論如何養老,老人都能幸福快樂有尊嚴。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